大同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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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6 15:29 **条 为规范大同市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物资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三)组织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慈善实业收入。 (五)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六)会费。 (七)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一)慈善资金、物资募集必须坚持合法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社会公德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严格接受捐助的手续。捐赠的具体联系工作,由本会筹募部门负责,接受捐赠的款、物由本会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向捐赠者出具收款(物)凭证、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举办大型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对捐赠的大额物资,凡捐赠者有意愿的,总会要与捐赠者协商后提出分发方案,举行公开发放仪式,并做好登记、发放、交接工作。对捐赠物资中需要变卖者,应与捐赠者协商后实施,变卖所得,除运输、通讯、宣传、劳务等费用支出外,作为捐赠收入存入总会帐户。 (五)总会对慈善捐款者不论数额多少(除本人不愿公开的外),均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示。 1、捐赠资金、物资数额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人民币(或等价外币,下同)以上的,举行捐赠仪式,由总会会长出面接受;也可以按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性标志。 2、捐赠5万元至9万元的,举行捐赠仪式;由总会副会长出面接受;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性标志。 3、捐赠1万元至4万元的,由总会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出面接受;实施项目的可留有捐赠者姓名。 4、捐赠1万元以下的,由总会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面接受。 第四条 (一)总会资金分为开办费、创始基金、专项基金、经常性捐款等部分。各项经费均应单立科目,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各项经费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慈善资金、物资必须全部用于符合总会宗旨的慈善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五条 (一)符合《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业务范围的,包括项目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投资。 (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五)慈善事业机构行政经费及慈善项目管理经费来源严格按《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具体开支范围为: 1、支付慈善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广告费、编印刊物、宣传材料、制作捐赠证、牌、纪念品及对捐赠者接待、奖励等费用。 2、支付工作人员工资、补助、社会保障、福利及日常办公费用。 3、支付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的募集费用、志愿者的生活补助及奖励。 4、交纳会费及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活动费用。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创始基金不动本只取其增值部分,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应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向实施,但不得违背慈善事业宗旨和使用范围。 (三)如无特殊情况,总会办公室、项目部门每年应将上年度资金、物资使用决算报告提交理事大会审核通过,并编制第二年度资助项目预算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会内设办事机构按计划督办实施。 (四)捐赠的定向善款及不定向善款的分配,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按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审定。 (五)本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根据预算安排审批使用。 第七条 (一)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二)定期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人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四)建立慈善救助档案。 第八条 (一)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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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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