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慈善总会

大同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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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6 15:26


  **条

根据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大同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 

  第三条   本基金为**基金,不动本只动息。 

  第四条   本基金在大同市慈善总会内设独立帐号,其管理及一切活动严格遵循本办法。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稽核。

  第五条   本基金捐款人根据捐款数额情况可成为大同市慈善总会理事和创始人或创始会员。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基本金根据每年募集情况逐年递增。

    第七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社会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和自然人。

    第八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应有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形象以及为社会公认的经济成效。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志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单位需捐款10万元(或等额外币,下同)、个人捐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

    第九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为:

  (1)开始慈善活动的开支;

  (2)资助慈善救助项目;

  (3)本会的行政开支;

  (4)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或社会团体,一般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创始会员,也可由该机构或团体自行决定,交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理事和创始会员,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被选任或提名为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可以以大同市慈善总会创始人身份参与国内外的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有关创始基金的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年度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当年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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