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慈善总会

大同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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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6 15:25

**条

根据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捐款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项基金进入大同市慈善总会帐户,由总会设置专帐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捐助的专项基金其管理方法可采用上述办法,也可经双方协商,由基金捐助者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捐助并由捐助者自行管理的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总会与专项基金捐助人应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捐助的专项基金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之前,必须冠以大同市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称大同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值部分,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助人同意后,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大同市慈善总会编制年度预算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捐助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总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与基金捐助者共同审核、批准。总会和基金捐助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向总会提出基金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执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终止后由总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进行审计并公布,剩余钱物经执行委员会办公会议批准后转为其他社会善款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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