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慈善总会企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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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6 15:24 **条 根据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捐款人可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业冠名基金。 第二条 企业冠名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企业冠名基金。 第三条 企业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它以捐赠企业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 企业冠名基金不进入大同市慈善总会帐户,由企业内部划账设立,基金的本金仍留在企业管理,支持企业生产运营。 第六条 设立企业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确保每年基金增值10%以上,并在每年约定时间将增值部分捐赠给慈善总会。 第七条 总会与冠名基金捐赠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慈善救助项目由大同市慈善总会提出,并与捐赠企业共同审核、批准。总会和基金捐赠企业均有权否决不符合总会设立宗旨的项目。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企业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捐赠款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执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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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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