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慈善总会

大同市慈善总会企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二维码 35
发表时间:2021-07-16 15:24
       **条

根据大同市慈善总会章程,捐款人可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业冠名基金。

第二条   企业冠名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企业冠名基金。

第三条   企业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它以捐赠企业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   企业冠名基金不进入大同市慈善总会帐户,由企业内部划账设立,基金的本金仍留在企业管理,支持企业生产运营。

第六条   设立企业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确保每年基金增值10%以上,并在每年约定时间将增值部分捐赠给慈善总会。

第七条   总会与冠名基金捐赠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慈善救助项目由大同市慈善总会提出,并与捐赠企业共同审核、批准。总会和基金捐赠企业均有权否决不符合总会设立宗旨的项目。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企业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捐赠款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执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 慈 善 献 爱 心   真 情 暖 人 心 --